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了审议并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今年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主任雷建斌近日接受新京报等媒体采访,介绍我国宪法关于生态文明方面有何规定,2018年修宪增写“生态文明”的主要考虑是什么,这些规定是如何贯彻实施的,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了什么作用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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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宪法保障
雷建斌介绍,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贯彻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写入宪法,实现党的主张、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宪法保障。
首先,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并将“贯彻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序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包含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新发展理念中,“绿色”是其中重要一项,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其中蕴含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完善国务院职权中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在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六项“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后面,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
雷建斌表示,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确立了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形成了序言中根本任务、“总纲”中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国家机构”法定职责等共同构成宪法生态文明制度的体系化格局,集中体现出我们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律性认识达到新的历史高度,有利于更好发挥宪法生态文明制度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伟大历程中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供宪法指引,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依据宪法法律规定,增加制度供给,用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我国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六项等,共同构成了我国宪法上的生态环境保护规范体系,是构建整个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宪法依据,是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宪法遵循,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宪法基础。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在制定、修改、实施和解释的时候,都必须符合宪法有关条款的规定,符合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原则和精神。
宪法“生态文明”规定是如何贯彻实施的?
雷建斌介绍,生态文明建设在党和国家工作中具有的重要位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逐步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和全过程。通过推进国家生态文明生态环境事业和各方面工作,实施宪法确定的生态文明制度。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一“位”;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其中一条;在新发展理念中,“绿色”是其中一项;在“三大攻坚战”中,污染防治是其中一“战”;在到21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中,“美丽”中国是其中一个。
党和国家注重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依据宪法法律规定,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用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了数十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改革方案,从总体目标、基本理念、主要原则、重点任务、制度保障等方面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全面系统部署,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基本形成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类法律有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
雷建斌介绍,我国通过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实施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
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类法律有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初步构建起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包括针对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涉及防沙治沙、水土保持、野生动物保护等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保护利用的法律,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流域性保护法律,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特殊地理地域类法律等。
除生态环境保护类法律外,其他30余部法律也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比如,国家安全法明确将生态安全纳入总体国家安全观,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章;在编纂民法典、修改刑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过程中,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的民法保护、完善环境刑事民事责任、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织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网;通过修改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普遍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强化地方人大根据区域发展的需要开展协同立法,在立法体制上为地方开展生态环境类法规规章提供制度支持。
此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还制定修改大量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办理环境污染犯罪、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等案件的司法解释20余件。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其中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三个事项中就包括“环境保护”,2023年立法法修改,贯彻落实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和2018年宪法修正案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近十年来,地方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成为地方立法的一个突出特点。
我国在人民群众环境权利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雷建斌还介绍,我们通过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人权的保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新时代我国加强对人权的全面保护,加强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实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人民群众环境方面权利的保护。
雷建斌介绍,现行宪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人民群众环境权利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包括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公众环境权益、解决环境民生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维护公众健康等方面,有力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成为我国人权保障的一个亮点。
此外,我国参与国际生态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规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国际性,我国已经批准实施30多项与生态环境有关的多边公约或者议定书,在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全球生态环境挑战中的引领作用日益凸显,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不断提升。
雷建斌表示,我国落实宪法中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对外交往有关内容的规定,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维护多边主义,切实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义务,建设性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为全球可持续发展提供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作出中国贡献,推动共同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
新京报首席记者 吴为
编辑 唐峥 校对 刘军